(2017)鲁0321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戈、张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戈,张琪,于戈,张琪,于戈,张琪,于戈,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于戈,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琪,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于戈与被执行人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