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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姜纯排、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纯排,李淑芹,姜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纯排。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芹。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光,青岛崂山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仕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林,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纯排、李淑芹因与被上诉人姜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姜纯排、李淑芹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姜仕峰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纯排、李淑芹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纯排、李淑芹撤回对被上诉人姜仕峰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上诉人姜纯排、李淑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