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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迎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851号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宋亚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连财,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孙迎春,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赤峰市巴林右旗庆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