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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文霞、李玉虎、续伟、曹喜燕、卢国杰、范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文霞,李玉虎,续伟,曹喜燕,卢国杰,范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负责人:武杰,行长。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续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文霞,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李玉虎,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续伟,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曹喜燕,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卢国杰,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范月红,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文霞、李玉虎、续伟、曹喜燕、卢国杰、范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