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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秋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个体,住本市头屯河区。诉讼代理人马文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圣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杨慧成,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圣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赵秋兰,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本市新市区。辩护人孙继江,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秋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检察员许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马文明、被告人赵秋兰及辩护人孙继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7日11时50分许,在本市新市区河南西路金实业二楼,被告人赵秋兰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箱包摆放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陈某某用湿毛巾朝赵秋兰打了一下,后赵秋兰用巴掌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耳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秋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2481.6元,陪护人员误工费2481.6元、交通费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16013.2元。被告人赵秋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在合理范围内愿意赔偿。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11时50分许,在本市新市区河南西路金实业二楼,被告人赵秋兰与被害人陈某某因箱包摆放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陈某某用湿毛巾朝赵秋兰打了一下,后赵秋兰用巴掌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耳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为10077.62元,其中医药费7052.81元、误工费1974.81元(64630元/年×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秋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赵秋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贾某某、霍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赵秋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秋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被告人赵秋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秋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数额较高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要求赔偿陪护人员误工费、营养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秋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秋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0077.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雍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