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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永奇、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奇,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541号申请人:杨永奇,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威,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孟庄大道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55731413。法定代表人:冯福山。申请人杨永奇与被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永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保函(编号为1065119192017000962)的形式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永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续封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永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