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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庞笑天与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韩文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笑天,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韩文军,庞笑天,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韩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庞笑天,男,1976年1月23日生,现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宋扬,男,吉林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军。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6号楼1层。被执行人韩文军,男,1982年8月4日,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郑宏伟,男,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笑天与被执行人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韩文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被执行人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北京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2号楼5层3单元502号房(无物业名称,容积率大于1,二环内),建筑面积76.68平方米的住宅用途的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分摊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京杜鸣估E字[2017]第15778号评估报告以675.0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庞笑天,本案标的本金为650万元,双方当事人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446号执行证书约定利息至2017年5月19日为13万元,共计663万元,超出余款部分(120600元)申请执行人庞笑天以转账形式转给被执行人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给款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四百九十二条、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北京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2号楼5层3单元502号房,作价为675.0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庞笑天,抵偿价格为675.06万元;二、被执行人北京原道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北京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2号楼5层3单元502号房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庞笑天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庞笑天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许竟代理审判员  原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