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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军明与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明,秦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586号原告:江军明,男,42岁。被告:秦爽,男,35岁。原告江军明与被告秦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晓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