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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罗勇新与李荣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新,李荣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441号原告:罗勇新,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李荣基,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罗勇新与被告李荣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75478.85元(利息计至2016年12月25日,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日;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取现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从出借日按银行利率���四倍计。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法还款,双方重订协议约定延期,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仅出具一份声明,但至今未还款。期间收取过被告利息30000元左右。被告辨称,确借原告100000元,给过几次利息,每月利息5000元,已付息超30000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取原告款项后,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没有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的诉请的利息应从欠付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荣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勇新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4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5元,由被告李荣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岑亦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