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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孙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137号原告:姜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姜某与被告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姜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天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