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8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容、长沙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曾容,长沙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曾容。被执行人长沙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杨立新。申请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容、长沙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曾容、长沙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容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家苑南栋X座XX号房屋(权证号码:XX**)房屋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委托湖南财富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拍卖。2017年5月15日,买受人王启兰(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以26694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容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家苑南栋X座XXXX号房屋(权证号码:XX**)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曾容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家苑南栋X座XXXX号房屋(权证号码:XX**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所有,上述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启兰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启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及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史科峰执 行 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