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923989F。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董事长。被执行人戴树林,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1993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