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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如则麦麦提·努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则麦麦提·努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克孜勒乡阔力艾日克村*组**号,捕前暂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南路北景宾馆***房间。2012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Ol2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O1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第一看守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人民医院西门对面的街道旁,扒窃正准备乘坐出租车的被害人田露放置在上衣左下侧兜里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做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人民医院西门对面的街道旁,扒窃正准备乘坐出租车的被害人田露放置在上衣左下侧兜里的银灰色苹果6plus(128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田露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被害人田露从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人民医院西门出来到路对面乘坐出租车,拉开车门准备上车时看到旁边有人被按倒了,关上车门走了之后发现自己的银灰色苹果6plus(128G)手机被盗了,返回上车的地方后,看见手机在便衣警察的手里;2、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供述。证实2017年1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人民医院西门对面,看见被害人田露的上衣左下侧兜里装的一个手机,在田露准备上出租车时如则麦麦提·努尔用左手将田露上衣左下侧兜里的手机偷走,在准备离开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3、价格认定结论书。呼发改认定字[201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银灰色苹果6plus(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的基本身份信息;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处扣押被盗的银灰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并已发还被害人田露;6、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4日16时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反扒民警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人民医院附近,将扒窃后准备逃离现场的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当场抓获;7、前科材料。(1)(2012)东少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书及刑释字[2012]158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2012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2012年8月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刑满释放;(2)(2013)闸少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释字[2013]第17895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2013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百元,2013年5月16日被上海市黄埔区看守所刑满释放;(3)(2016)内0105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及呼一看字(2016)0251号刑满释放证书,证实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2016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8月11日被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刑满释放;8、照片。证实被盗手机外观及基本信息。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因犯盗窃罪被三次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荣淑敏代理审判员  杨光宇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