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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温建武与高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武,高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1226号原告:温建武,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平,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超伟,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温建武与被告高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建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超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温建武人民币伍万元。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到期未归还,则承担债权人由此产生的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超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建武借款50000元;二、被告高超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建武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被告高超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