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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433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胡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健负担。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