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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新创、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创,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创,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法定代表人:张彦彬,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该村委会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道北路付**号。法定代表人:常趁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涛,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刘新创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新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鑫杰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显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