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忠明、周国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实施类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明,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街镇李家坪村盘龙小组。被执行人周国明,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李家坪村李家坪小组。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728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周国明返还原告陈忠明陕F8E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定于2017年3月28日前履行。”被执行人周国明未按期履行,权利人陈忠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国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周国明于2017年5月17日主动履行返还了陕F8E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忠明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被告周国明返还原告陈忠明陕F8E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定于2017年3月28日前履行)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国明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