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刑初2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2016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7)鲁0786刑初2号刑事裁定,中止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现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马显会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