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华兵诉曾德界劳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兵,曾德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833号原告:李华兵,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惊雷,江油市青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曾德界,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兵诉被告曾德界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李华兵不按缴费通知书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华兵负担。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