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华兵诉曾德界劳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兵,曾德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833号原告:李华兵,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惊雷,江油市青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曾德界,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兵诉被告曾德界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李华兵不按缴费通知书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华兵负担。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