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申请执行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志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梅。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督字第14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