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杨拴成、郭建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杨拴成,郭建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负责人郑小刚,任行长。住所地:陇县北关路**号。被执行人杨拴成,男,生于1957年3月17日。被执行人郭建儒,男,生于1983年9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杨拴成、郭建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陇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拴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本金39912.89元以及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郭建儒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5元。判决生效后,杨拴成、郭建儒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杨拴成、郭建儒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拴成银行存款123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城关分理处26335201040001646的账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