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方亮与张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方亮,张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669号原告:邱方亮,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兵,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邱方亮与被告张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洪兵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爱铭人民陪审员 沈礼梁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