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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方亮与张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方亮,张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669号原告:邱方亮,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兵,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邱方亮与被告张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洪兵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爱铭人民陪审员  沈礼梁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