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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历下鑫鲁通仪器设备销售中心与山东中新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历下鑫鲁通仪器设备销售中心,山东中新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892号原告:济南历下鑫鲁通仪器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郑占地,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忠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中新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现经营地点为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唐永华,总经理。原告济南历下鑫鲁通仪器设备销售中心与被告山东中新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历下鑫鲁通仪器设备销售中心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山东中新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历下鑫鲁通仪器设备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历下鑫鲁通仪器设备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济南历下鑫鲁通仪器设备销售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增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