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81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兴泉、宁赛林、禹国祥、李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兴泉,宁赛林,禹国祥,李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兴泉,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宁赛林,女,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禹国祥,男,193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李树兰,女,194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兴泉、宁赛林、禹国祥、李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兴泉、宁赛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禹国祥、李树兰名下的抵押财产因暂无其他房屋居住,尚不具备执行拍卖条件,且申请人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张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