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湘、谷亚丽与宇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湘,谷亚丽,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异93号异议人王湘,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谷亚丽,女被执行人宇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亚丽与被执行人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湘对拍卖房屋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湘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宇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西安市××楼××号住房,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08年1月18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宇勇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因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为了确保女儿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经协商确定该套住房划归异议人所有,作为异议人抚养女儿的生活住所。自2008年离婚至今异议人一直带女儿居住于该住房中,该套住房为异议人母女唯一生活住所,是其生活的最基本生存保障,如若没有该套住房,异议人母女将无家可归,无法生存下去,请求立即终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拍卖。本院查明,2017年6月至9月被执行人宇勇向申请执行人谷亚丽借款82500元,到期未能偿还,谷亚丽向本院起诉,2008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08)雁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宇勇从2008年5月8日起至2009年5月8日分三次偿还借款82500元,若宇勇不按时偿还第一笔债务,谷亚丽有权自2008年5月9日起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借款82500元。2008年5月9日谷亚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全部借款82500元,2008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08)雁民执字第12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宇勇名下位于西安市××楼××号房××套。王湘以其与宇勇离婚,该套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08)雁民执异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王湘的异议。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该房屋的居住人提供可安置住房,申请对所查封房产进行拍卖,2017年1月10日本院委托的拍卖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拍卖,异议人王湘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异议人以执行标的系其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异议人的异议不予支持。在申请执行人愿为异议人提供可安置住房的情况下,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湘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斌昌审判员 李玉生审判员 杨 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