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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栋与李涛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栋,男,生于1973年5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涛,男,生于1989年6月15日,回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栋与被执行人李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