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栋与李涛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栋,男,生于1973年5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涛,男,生于1989年6月15日,回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栋与被执行人李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