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杨云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杨云平,董鹏程,刘淑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4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吴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佐,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鹏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淑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云平、董鹏程、刘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27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45000元;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该案发生时,鲁B×××××实际驾驶人员与交警证明记载的驾驶人员不符。杨云平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云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48304元、施救费1000元、评估费2000元、拆装费5000元,共计5630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20日14时,被告董鹏程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因处理情况不当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的王康驾驶的鲁B×××××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隔离护栏损坏,鲁B×××××小型轿车乘车人陈宝家、崔明波、王云峰受伤。经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董鹏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0月19日,经青岛德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鲁B×××××号车辆损失为48304元,原告花评估费2000元。本次事故中原告花施救费1000元、拆装费5000元。庭审后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鲁B×××××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经法院委托,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鲁B×××××号车辆损失为41000元。另查明,鲁B×××××小型轿车为原告杨云平所有。鲁B×××××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投保人为刘淑花,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认为,平度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董鹏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因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和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因原告各项损失均在保险范围内,被告董鹏程、刘淑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车损已经青岛海沣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车辆损失数额应以该评估数额为准。施救费、拆装费均系原告本次事故中实际花费,且有相应发票支持,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关于评估费、诉讼费的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因重新评估的结果改变,评估费应由原告部分承担。根据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诉讼费应由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负担。原告的其他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杨元平损失如下:车损41000元、施救费1000元、拆装费5000元,共计47000元及评估费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45000元。判决: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元平经济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元平经济损失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董鹏程、刘淑花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一、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鲁B×××××号轿车在发生事故时,实际驾驶人员与交警记录记载的驾驶人员不符,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翔飞书 记 员 贾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