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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维群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27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宋维群,汉族,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55号指控事实1、2017年1月20日18时许,刘宗全(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宋维群提出购买冰毒,二人约至青岛市市北区昌化路与人民一路路口进行交易,后宋维群在该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宗全冰毒约0.2克。2、2017年2月16日16时许,刘宗全在民警的安排下电话联系宋维群提出购买200元钱的冰毒,二人约至市北区昌化路于人民一路路口进行交易,后民警至该交易地点将宋维群抓获,冰毒被其丢弃。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该第二笔贩卖毒品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元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宋维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维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维群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该第二笔贩卖毒品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宋维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