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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邢师傅汽车修理部与郭伟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邢师傅汽车修理部,郭伟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871号原告:科左中旗邢师傅汽车修理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梅林大街中段北侧。经营者:邢佳权,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身份证号码:×××)被告:郭伟明,男,35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邢师傅汽车修理部与被告郭伟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邢师傅汽车修理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邢师傅汽车修理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邢师傅汽车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邢师傅汽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萌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