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晓亮与被告张琳琳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亮,张琳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1266号原告:丁晓亮,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告:张琳琳,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原告丁晓亮与被告张琳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晓亮、被告张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晓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在肇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2015年7月31日生有一子名叫。原告与被告结婚均系二婚,婚后二人在外打工,孩子由原告的母亲照顾。二人因性格不合,感情始终不融洽,在2017年春节期间二人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原告多次去接被告,但被告拒不回家,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三项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张琳琳辩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支付那么多的抚养费。因为被告没有经济收入,没有支付能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3日在肇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31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都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外债。另查明,被告张琳琳系农民,无固定收入。原、被告婚生子患有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丁晓亮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张琳琳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虽尚年幼,但其一直由原告的家人照顾,由原告丁晓亮抚养更有利其成长,且被告亦同意由原告抚养,故原、被告婚生男孩应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张琳琳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列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被告应负担的子女抚育费,因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原、被告户口性质,参照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丁晓亮与被告张琳琳离婚;二、婚生男孩由原告丁晓亮直接抚养,被告张琳琳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至该男孩独立生活时止;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琳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朝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 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列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