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行审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与滕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东段一号。法定代表人孙忠良,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平、郭明涛,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滕丽,女,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对滕丽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普林罚决字[2016]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作出的普林罚决字[2016]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于2016年6月22日将普林罚决字[2016]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执行人滕丽,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普林罚决字[2016]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局作出的普林罚决字[2016]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明阳审判员 孙 琳审判员 曲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