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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沛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黄沛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424号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2902393B。法定代表人:叶瑞芳。被告:黄沛棠,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告东莞市华利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沛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国柱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全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