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885太仓市锦烨化纤有限公司与秦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锦烨化纤有限公司,秦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885号原告:太仓市锦烨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3787271N,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冯锦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易,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兴平,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太仓市锦烨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太仓市锦烨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锦烨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锦烨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太仓市锦烨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