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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云南渝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渝商投资有限公司,黄某,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1161号原告:云南渝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高新科技广场。法定代表人:李大剑,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女,1992年8月7日生,彝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某,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十里长街与兴科路交汇处昆明新时代燃气具酒店用品市场。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张某,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云南渝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渝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渝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渝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云南力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7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35元,由原告云南渝商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宗波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