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庞金露、张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庞金露,张华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425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118室。法定代表人:陈忠裕。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庞金露。被告:张华萍。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8号中银惠龙大厦。负责人:顾美华。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庞金露、张华萍、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雅静独任审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起诉后已缴清所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宛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