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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恢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孙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孙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394597-3。法定代表人:朱大洲,行长。被执行人:孙凌梅,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蓝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