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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兆荣与邢美、蔡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荣,邢美,蔡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208号原告:李兆荣,女,193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邢美,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蔡兴波,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李兆荣与被告邢美、蔡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邢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海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薄文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