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兆荣与邢美、蔡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荣,邢美,蔡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208号原告:李兆荣,女,193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邢美,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蔡兴波,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李兆荣与被告邢美、蔡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邢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海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薄文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