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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钱硕南与郭明、唐晓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硕南,郭明,唐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钱硕南,男,1992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郭明,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唐晓燕,女,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硕南与被执行人郭明、唐晓燕腾退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硕南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钱硕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