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359朱向东与苏州芝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东,苏州芝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向东,男,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芝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373899-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1幢102室华盛广场裙楼3楼。法定代表人:赵彦军。申请执行人朱向东与被执行人苏州芝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向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朱向东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2017)苏0591执1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牛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