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符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0014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东城华府小区,职工。被执行人符某某,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西张堡镇某某村。石某某诉符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符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19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425执0014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广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