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圣小平与张德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小平,张德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263号原告:圣小平,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成,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人民医院南150米路西。负责人:李先合,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小平诉被告张德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圣小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圣小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圣小平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