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618号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张开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峰,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丽,该司员工。被告:何珊,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大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敏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