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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清婵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关于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婵,郭育红,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蔚石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号申请执行人高清婵。被执行人郭育红。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蔚石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育红、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蔚石恩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7300000元和判决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60350元和执行费1047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春生审 判 员  戴海涛代理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