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平与万绪生、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230-1号原告:陈平,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万绪生,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陈丽娜,女,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张和林,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陈平诉被告万绪生、陈丽娜、张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陈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审判员 黄 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端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