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淑萍、廖水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萍,廖水明,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萍,女,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廖水明,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林丽,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淑萍与廖水明、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有标的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744元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廖水明、林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2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代审判员 刘 斌执 行 员 杨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