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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丽敏与季春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敏,季春富,曹连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307号原告郭丽敏,1963年9月12日。被告季春富,现住白城市。被告曹连芝,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敏诉被告季春富、曹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丽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连芝名下的位于浴池胡同4号楼2层西户(吉房权证白字XX**号)产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