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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57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2012年1月11日(阴历),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000元,也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后被告将两笔款项出具在一个借条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拒绝。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李某某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进行了多次送达,均无法将诉讼材料通过直接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王某某,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某新的送达地址且不能提供需要公告送达的证明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晋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