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会慧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会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1刑更87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王会慧,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公主岭市刘房子镇乐园村一组。2011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1)长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王会慧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王会慧怀孕,本院作出(2012)长刑一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7月8日我院作出(2015)长刑一执字第1号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王会慧收监执行。在收监过程中,经查确认王会慧怀孕,本院于同年8月12日作出(2015)长刑一执字第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王会慧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4月7日,王会慧产子,2017年4月7日已满一年,吉林省公主岭市司法局向本院提出对王会慧收监执行建议,本院于同年5月3日作出(2017)吉01刑更字第782号收监决定,决定将王会慧收监执行。在收监过程中,因王会慧再次怀孕,无法收监。经查,罪犯王会慧确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会慧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