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异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诚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诚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潘贻芳,薛香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异117号申请人温州诚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南路国正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8XT41。法定代表人葛宗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斌,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永嘉县,系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负责人胡德,总经理。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三村,组织机构代码75397662-2。法定代表人潘贻芳。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旭阳小区21幢7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207523-7。法定代表人梁舟志。被执行人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原为瑞安市城关镇东山下埠),组织机构代码84562610-1。法定代表人林友池,董事长。被执行人潘贻芳,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薛香雪,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381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潘贻芳、薛香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州诚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债务催收公告。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田鼠鞋业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山望江制冰厂、潘贻芳、薛香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40万元及息,现发现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温州诚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同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于2017年4月11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温州诚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涂圣通审判员 赵小珍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虞雪培第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