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福东与李凤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福东,李凤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东,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委托代理人:张全智,鹤岗市南山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香,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委托代理人:曹景志,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福东因与被上诉人李凤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35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福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重审 判 员 顾立宏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百度搜索“”